由于不是所有的欧盟成员國都在1999年1月1日参加欧元区,欧洲中央银行还设立了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和尚未参加欧元区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第三个决策机构即总务理事会,负责协调欧盟内欧元区和非欧元区的货币政策。
欧盟东扩到27國后,现行的一國一票制将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变得十分庞大,难以进行迅速有效的决策,为此,欧洲中央银行将采用“三速”投票模式,按照成员國的经济总量和人口分配投票权,5大國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西班牙为4票,也就是说每5年有一國没有投票权;14个中等國家如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等共8票,即14國中每年8个國家有投票权;8个小國如塞普路斯、爱沙尼亚、立陶宛、卢森堡等为3票,即每年3个國家有投票权。执行董事会的6名成员有永久投票权。
二、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
保持价格稳定和维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欧洲中央银行的两个主要原则。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与德國规定的德國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捍卫货币”如出一辙。虽然欧洲中央银行有义务支持欧元区如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的其他经济政策,但前提是不影响价格稳定的总目标。
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崭新的机构。为增强欧洲中央银行的信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从立法和财政上明确规定了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在指定或更换行长理事会成员以及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的指示和意见,在更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和理事会成员时,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國政府和议会的一致同意。同样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规定任何政府和机构有义务尊重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财政上,欧洲中央银行对成员國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实行“不担保条款”。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有责任对其实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说明。欧洲中央银行每周发表综合财务报告,每月发布中央银行体系活动报告。有关中央银行体系的活动和货币政策年度报告必须提交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会成员要求出席欧洲议会有关委员会的听证会。欧盟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参加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欧盟理事会主席可以在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上提出动议,供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审议。
三、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机制
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将以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所有成员國内进行。但由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能通过成员國的中央银行来实施,因此,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机制要反映各成员國货币政策机制的不同特点。目前,欧洲中央银行力争把各成员國中央银行出现不同做法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其货币政策机制不是任何一个成员國货币政策框架的翻版。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机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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