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0號,華盛頓郵報的社論版面刊登了本人關於布希減稅政策的評論,13天後,美國財政部主管稅務政策的助理秘書PamelaOlson,在一場租稅新法令的演講中提到,「這代表,我必須這樣說,某位擅長玩弄稅法的中西部聖人,將可以放心地留住他賺到的所有錢」,我想她講的正是我本人!
可惜的是,我的琴技不要說無法讓我進入卡內基音樂廳,甚至可能連高中音樂會都派不上用場,Berkshire2003年總計繳交了33億美元的所得稅,約佔全美所有企業繳交國庫的2.5%,(相對之下,Berkshire的市值僅佔全美企業總值的1%),這金額肯定可以讓我們名列全美納稅大戶前十名,沒錯,假使全只要有540個像Berkshire這樣的納稅人,不論是企業或是個人,其他所有人都可以不必再繳一毛的稅給美國政府,讓我再說一次,全美其餘2.9億的人民以及其他公司不必再支付一毛的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不動產契稅給聯邦政府,(這裡有一個簡單的數學算式,2003年聯邦政府稅收,包含社會保險費在內,金額為1.782兆美元,只要有540個像Berkshire,每位繳納33億美元就足矣!)。
2002年(2003年尚未核定)Berkshire總計繳了17.5億美元,稅務申報書厚達8,905頁,依規定稅務申報書須附兩份,疊起來有七英呎高,由在Berkshire的全球總部區區的15.8個人,拼死拼活趕出報告,因此我們可以大聲地說:Berkshire已經盡到其應盡的納稅義務。
但是Olson女士卻有不同的看法,如果這代表查理跟我本人目前所作的努力還不夠的話,我們唯有再加把勁了。
不過我還是希望Olson女士能為我過去所做的努力給予一些讚許,回顧1944年當我還是一個年僅13歲的送報生時,第一次申報所得稅,整個1040表只有三頁,在減除35元的腳踏車扣捣N幔Y算出應納稅額為7.1美元,我將支票寄給美國國庫,並於不久之後兌現,一直以來,我們都相安無事。
我可以體會為何財政部現在對於美國企業相當感冒,且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但他們應該做的是將目標鎖定在國會以及行政體系尋求解決之道,而不是將矛頭對準Berkshire。
2003年會計年度,美國企業全體累計繳納所得稅僅佔聯邦稅收的7.4%,遠低於1952年戰後32%的巔峰,除了1983年外,去年的比率是自1934年有統計數字以來最低的一年。
即便如此,企業以及其投資人(尤其是大股東)享有更多的租稅優惠,是2002年及2003年布希政府減稅法案的主軸,如果今天美國發生階級戰爭,則屬於我們這一階級顯然將獲得大勝,相較於其他美國大企業總裁所玩弄的技巧,本人的程度顯然只能算是個三歲小孩,支付的所得稅與法定聯邦所得稅率35%相差無幾。
1985年Berkshire支付了1.32億美元的聯邦所得稅,而所有美國企業合計繳納了610億美元,相較於1995年,Berkshire支付了2.86億美元的稅,而所有美國企業合計繳納了1,570億美元,另外剛剛說過,2003年Berkshire支付了33億美元的聯邦所得稅,但所有美國企業合計繳納的金額卻僅有1,320億美元,我們期望未來Berkshire繳納的所得稅金額能夠繼續增加,因為那代表我們又賺了更多的錢,但在這同時,我們也希望其他美國企業也能夠向我們看齊,我認為這才是Olson女士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司治理
在判斷美國企業是否真的有心進行改革,CEO的薪資報酬絕對是最關鍵的指標之一,然而直到現在,其結果顯然令人感到相當失望,少數的CEO包含GE的JeffImmelt帶頭推動公平對待經理人與股東雙方的方案,然而總的來說,他的示範所獲得表面的讚許顯然遠多於實際的跟進動作。
我們很容易理解薪資給付為何會失去控制,當管理階層聘雇員工或是公司與供應商討價還價時,雙方的利益屬於零和遊戲,一方得利就等於就是另一方的損失,中間牽涉的利益對彼此都極具意義,所得結果一般相信較公正客觀。
但是當CEO(或是其代表)與薪資委員會談到報酬時,則CEO這邊在乎最後敲定的條件的情況遠勝於另一方,比如說,CEO可能會對是否能多爭取到10萬股的認股權或是50萬美元的年薪而耿耿於懷,然而對於另一邊身為配角的委員會來說,這樣的差異看起來似乎無關緊要,尤其是對大部分的公司來說,給或不給對於公司的盈餘報表不會有任何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談判的過程往往帶點數字遊戲性質。
CEO越矩的行為在1990年代變本加厲,一旦某個離譜的薪資報酬方案被採納,其他經理人立刻就會跟進比照,這種貪婪習氣的媒介者,往往就是那些人力資源顧問與公關部門,他們很清楚誰才是餵奶給他們喝的娘,就像是一位人力資源顧問曾說的「有兩種客戶是你絕對不願意得罪的,現有的以及潛在的」。
在導正這個失控系統的改革方案中,呼聲最高的是引進”獨立”的董事,但問題是真正促使董事獨立的因素卻反而被忽視了。
為此我特定檢視了一下去年發佈的一些年報,看看目前共同基金依照法令設置的獨立董事是如何行使其職權的,獨立董事設置的法源係根據1940年就訂定的投資公司法,這也意味我們可以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來檢視法令訂定後的成果,身為董事,不論是共同基金或是其他行業,有兩項最重要的任務,分別是找到或留住才幹品行兼備的經理人,以及給予其適當合理的報酬,因此我們乃針對基金董事有關這兩項任務的表現記錄進行檢討。
我們調查的結果並不樂觀,年復一年,成千上萬的共同基金,不論其績效有多慘,不斷地續聘現任的基金管理公司,依照慣例,董事們毫不用心地核准遠超過合理程度的管理費用,之後當管理公司被賣掉,通常會以高於實體淨值的價格出售,董事們突然又”幡然悔改”,立刻與新的經理人簽約,並全盤接受其所提出的收費結構,實際上,董事們的考量是誰願意出最高價買下原有管理公司的人,就可以在未來管理投資人的錢。
儘管這些基金獨立董事的搖擺狗行為,但不代表我們認為這些人是壞人,他們顯然不是,但遺憾的是,董事會的氣氛讓他們的忠誠基因沈寂下來。
2003年5月22日,在Berkshire的年報公佈不久之後,投資公司協會的主席對其會員發表有關”產業現況”的報告時,在有人問到「衡量我們目前感受到的失敗氣氛」,他半開玩笑地回答,這讓我不禁想到如果我們真的做錯了什麼事時,結果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