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操纵影响程度的转变:对市场及参与者的影响越来越轻。
期货市场有两个基本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和规避风险功能。在以往期货市场上的操纵事件中,操纵行为都使期货合约的交易条件發生了改变。期货交易条件的改变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严重背离,削弱了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同时,操纵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期货市场上多空双方在合约供求之间的竞争,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背离使期货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失去了准确性,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被削弱。在亨特兄弟操纵白银期货的例子中,亨特兄弟疯狂的投机活动,造成白银的市场供求状况与生产和消费实际脱节,市场价格严重地偏离其价值,最终导致白银市场在操纵力量的作用下几乎崩溃,主要的借贷银行也濒临破产。
但是,近期以来,期货市场上的操纵事件呈现减少的趋势,而且市场操纵的影响也越来越轻。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随着各國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者监督得力,市场自发的价格纠错机制運行日趋良好。因此,当前的市场操纵事件的影响时间短,对价格发现功能的影响有限。其二,随着期货市场的成熟发展,市场上投资品種的不断创新分散了投资者和市场的资金流向,在单一品種上的操纵对市场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小。最后,因为市场操纵通常發生在合约到期前的一两天,而且随着信息现代化的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不断增多。所以,人们一般不会把生产决策建立在这一两天的期货价格水平上,价格扭曲(人为价格)持续时间很短,进而操纵事件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小。
2两个完善:交易所及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遏制市场操纵
从前述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市场操纵的案件是个别投机商和公司的投机行为引发的,并对市场的正常運行造成极大的破坏。当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经常能够听到“价格被操纵了,应实施监管加以阻止”,或是“操纵者应当被更严厉地惩罚”这样的呼声。但是实际上,在操纵期货市场案件中,相对于客户或经纪公司而言,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过错要严重的多。
在一些操纵期货市场事件中,经纪公司或交易所通过给予客户或经纪公司巨额透支,应强行平仓而不平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操作,支持、配合、纵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交易所甚至以種種理由为借口,滥用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以支持多头或空头操纵市场。事实上,没有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支持、配合、纵容,客户或经纪公司不可能据以实施后续一系列操纵市场行为;没有交易所的政策性支持、默许,市场操纵难以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1)交易所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操纵风险。
交易所的监管条例、措施是实施风险控制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响交易所防范操纵风险的关键因素是交易所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即交易所能不能有效、及时地执行有关监管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問題、及时解决問題。
从“住友铜事件”中可以看出,正是LME不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助长了风险的發生。从1991年起,LME就收到反映滨中泰男有意操纵铜价的消息,但是由于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场风险监控能力上的漏洞,这些消息很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门在國际粗铜协会和美國监管部门CFTC的压力下,才开始对市场进行调查。由此看来,正是交易所在风险内控制度上的不足才导致整个“住友铜事件”的严重后果。而且,类似的發生在LME的风险事件还有,1985年锡市场违约事件以及1993年一名交易商胡安·巴勃罗·达维拉进行未授权交易,使智利的國有铜公司科德尔公司损失近2亿美元事件等。
(2)期货经纪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控制操纵风险。
另一方面,“住友铜事件”的發生也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事件發生前,滨中泰男是公司期铜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手段都以他为主,完全不受公司的监督管理。住友商社存在的問題说明了一点:必须有足够严格的内部管理,才能使经理及公司不被任何一位交易商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经纪公司是联系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是增加市场流动性和覆盖面的不可缺少的中介。经纪公司控制风险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利奥·梅拉梅德也曾经发表过对金融机构包括经纪公司风险管理的看法:“金融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只会自食恶果。”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市场操纵风险。
总之,由國外期货市场操纵的案例思考我國期货市场建立至今所發生的操纵事件,基本上都是经纪公司、交易所纵容或配合其客户、会员超资金实力操盘的结果。为了生存,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在交易量滑坡的情况下,争夺客户更加激烈。有些经纪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多種手段争抢客户或诱导客户交易,有些严重忽视风险控制,留下很大隐患。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进行操作,必会使市场操纵者难以得逞。
因此,针对我國期货市场的现状,为严肃整顿各类参与主体在期货市场中不负责任的操作,应当在此类操纵案件的处理中,充分考虑操纵市场案件中的重大过错责任追究,促使各参与主体依法操作,合规经营,并最终维护期货交易市场有序、稳定的发展。只有加重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在这種违法行为中的责任,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承担这種违法操作所致损失的责任,并收缴因此类违法操作所获得的利益,才能有效地遏制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