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金融业大体上经历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发展历程,是银行业从最初的简单混合经营到高级的行业细分经营的螺旋上升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國家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中主要有两種经营模式:一種是以德國为代表的综合银行模式--两业始终融合在一起;一種是以美國、日本为代表的混业--分业--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混业或分业经营制度是一種具体的金融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技术、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变化对制度主体的影响,分业或混业金融制度也会沿着"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这一路径变迁。
从混业到分业:美國作为缩影
美國金融制度是世界上公认的比较完善、规范和有效的金融制度。美國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和演进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有代表性缩影。20世纪30年代前,美國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是当时盛行的观点。政府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竞争秩序。当时,美國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是相互渗透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在承销股票和债权包销业务的同时,也开办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此时,美國实行的就是一種混业制度。
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机对美國的金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美國银行大量破产倒闭,货币信用制度和证券市场濒于崩溃。经过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效果,对当时萧条的经济形势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公众、金融业及政府都产生了强烈的制度变迁的动机,希望能有一種新的制度安排来维系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避免银行连锁倒闭带来的负外部效果就成了这一次制度变迁的最大任务。为确保公众对全國金融体系和货币供应的信心,政府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也發生了根本的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的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这種背景下,1933年上任的罗斯福总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一揽子金融改革措施,力图重建美國的金融制度。从而开始了美國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金融制度变迁:通过确立严格的银证分离制度,使美國真正开始了分业经营的历程。
这次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以规范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行为;采取金融业务专业分工制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以达到稳定金融业和经济,防范危机的目的。
为了保障金融改革措施的实施,美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对银行体制改革的法令,旨在构建一个新的银行制度。而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是1933年6月16日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Banking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这一法律是基于这样一種判断,即如果断开银行、保险业与证券市场的联系,危机的循环就可以被打断,那么证券市场的危机就不一定会演化成整个國家的经济危机。该法的确立标志着美國分业经济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法案于1935年正式实施。
《1933年银行法》第16、20、21、32条款作出了严格的分业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进行企业股票、债券等的承销、承购业务,除了购买政府债券以外,也不能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时,作为证券经纪商、交易商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这一分业制度目的是禁止商业银行涉足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免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危害储户利益和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格-斯法》是美國金融法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一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角度看,并非许多学者现在看来是偶然的,而是在彼时彼地合乎逻辑的必然选择。继《格-斯法》之后,美國國会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美國國会又在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HoldingCompanyAct1956),堵塞了银行业控股公司持有证券机构股份来间接从事证券业的漏洞,并进一步隔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在1970年(《银行持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正。1987年,國会通过了《银行公平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堵塞了《格-斯法》的另一个漏洞,即通过设立"非银行业银行"(Non-BankBanks)来间接从事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