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易价格,为买卖一份招商银行个人外汇期权合约的价格,报价方式为:左边为银行买入价,右边为银行卖出价,客户买入期权合约使用卖出价,卖出期权合约使用买入价。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招商银行个人外汇期权合约买卖业务的交易时间从北京时间星期一早晨8:00至星期六凌晨5点(美國夏令时则为北京时间凌晨4点)。如有变动,以招商银行投资理论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渠道,目前暂提供财富账户专业版一種交易渠道。交易渠道的增加以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委托指令,招商银行个人外汇期权合约买卖投资理论目前提供四種委托指令,即:
(一) 即时委托。以立即有效的价格完成交易的买卖指令,成交价格为招商银行投资理论的当前报价。
(二) 挂盘委托。当招商银行的报价达到客户指定价位时按客户指定的价格完成交易的买卖指令。挂盘买入时,挂盘价格低于期权合约的当前卖出价;挂盘卖出时,挂盘价格高于期权合约的当前买入价。
(三)止损委托:当招商银行的报价达到并突破指定价位时按客户指定价格完成交易的买卖指令。止损买入期权合约时,止损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止损卖出期权合约时,止损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
(四) 撤单委托。是撤销委托的指令。只有对未成交的委托才可以投放撤单委托指令。
(五) 客户卖出的合约只能是通过招商银行投资理论已经买入并成交的合约。
第十四条 委托效期,委托指令成功投放后,委托指令将始终有效,直至委托成交、撤单或投资理论闭市。
第十五条 交易限制,每笔交易委托的起点份数为1份,单笔委托最多可买入1000份。
第四章 到期清算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招商银行投资理论买入外汇期权合约,系统将根据客户买入的期权合约份数和交易价格计算所需费用,并及时从客户账户扣划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 客户通过招商银行投资理论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期权合约,系统将在期权合约到期日自动进行履约清算。
第十八条 招商银行以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日北京时间14:00时东京外汇市场现货收市价格水平确定基准价格。
第十九条 对于看涨期权,当(基准价格-执行价格)>0时,系统将计算合约所得,并于当日入客户账;当(基准价格-执行价格)<=0时,客户持有的期权价值为0。
第二十条 对于看跌期权,当(基准价格-执行价格)<0时,系统将计算合约所得,并于当日入客户账;当(基准价格-执行价格)>=0时,客户持有的期权价值为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商银行个人外汇期权合约买卖的报价以招商银行通过投资理论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理论以外的任何报价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对招商银行投资理论报价抗辩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招商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期权合约的报价,并保留暂停报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客户的委托指令投放成功与否、委托成交与否、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交易種类、合约数量等均以招商银行投资理论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凡遇我國法定节假日和主要國际金融市场假日,招商银行有权停止个人外汇期权合约买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因遭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招商银行有权暂停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商银行对本规程拥有最终解释权。当招商银行对本规程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时,一经公布立即生效。公布方式为招商银行在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或招商银行所确定的其它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