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國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國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國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國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國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國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國政府授权國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國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國货币与外國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國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驻华机构:指外國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國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國驻华商务机构和國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國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國外汇帐户的一種,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帐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此帐户为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發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發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國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國货币与外國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國居民可在國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國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國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國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國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國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國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種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國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國所持有的本國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國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國对经常项目國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國成为《國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國后必须承担的國际义务。我國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國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種货币不仅在國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可以本國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在资本项目上也可以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一國取消对一切外汇收支的管制,居民不仅可以通过经常帐户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帐户交易获得,所获外汇既可在外汇市场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國内或國外持有;國内外居民也可以将本币换成外币在國内外持有,满足资产需求。